侦查思维的 根本特点 侦查思维的 根本特点 侦查思维的 根本特点侦查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一般来说,它只为案件侦查这一特别职业所有,是案件侦查员必须具备的 思维才能。 作为一种职业思维,侦查思维具有不合于其他职业的 熟习、分析和处理问题的 特点。 侦查思维七特点说――有学者认为,侦查思维与其他范畴里的 思维比拟较,具有主体的 特定性、对象的 复杂性、成果的 司法效力和必证性、内容的 计算性、方法的 多元性和互补性、过程的 逆向性和不肯定性以及思维的 创造性。 侦查思维四特点说――有学者从侦查思维本身的 特点出发,将其其概括为客不雅性、概括性、灵活性、新鲜性四个方面。 分析思维活动过程,实践中的 侦查思维应具有以下根本特点: 1.过程的 回溯性――侦查思维过程的 回溯性,是指侦查活动往往是以果求因、以果溯因的 过程。平日情况下,侦查活动始于犯法实施完毕之后,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起首必须面对的 是犯法所造成的 成果,然后经由过程对犯法所引起或形成的 各类陈迹进行研判分析,寻找这些陈迹的 形态与形成机制,从而揣摸犯法人的 犯法经由,描述犯法人所具有的 前提,再根据这些前提来发明和查犯法人。一般认为,侦查破案的 过程,就是以果溯因的 过程。 2.分析的 联想性――在侦查活动中,侦查员有一个将新问题与以前的 相类似的 事宜或本身常识构造中的 类似部分进行类比的 思维习惯,即侦查中思维分析的 联想性,也成为侦查思维的 类比性。 人们在熟习和处理问题时,起首会将新问题与本身经历过的 事宜和已有常识进行比较,分析个中的 雷同点和不合点,厘清须要解决的 问题应当具有的 前提,然后再本身贮备有的 常识中进行寻找,以期获得解决问题的 对策。 侦查员在案件侦查中,也是先将获得的 案件材料与本身曾经解决过的 案件或贮备在本身脑筋中的 侦查常识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新案件与本身以前所侦查或解决过的 案件的 不合和雷同、类似的 处所。从而选择针对性的 侦查办法、手段、对策或办法,直到实现侦查目标 。这就是侦查思维联想性的 特点。 3.熟习的 灵敏性――侦查员必须有灵敏的 不雅察力,在现场勘查或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时,要灵敏地发明特别信息,也就是侦查思维对反常情况的 断定,即熟习(或捕获)案件情况的 灵敏性。 反常是与正常相对应的 一种状况。侦查员经由过程进修或在侦查实践中会积聚大量的 案件侦查模型或案件特点模型,并在侦查活动中 闇练应用这些常识构造赞助选择侦查办法、对策或办法,昆明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其中服务内容主要以财产调查取证、全国信息调查、人员行踪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为主。;然则,案件都不具有反复性,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应当留意到案件的 个性特点,特别是案件信息中的 反常情况如侦查询问中犯法嫌疑人供词中的 抵触、现场勘查时涌如今现场里的 某个特别的 物品等,对这些反常情况的 分析,极有可能成为冲破案件的 特别材料,这起首必须以具备对案件情况熟习的 灵敏性为保障。 4.思虑的 换位性――侦查思维中的 换位性,也叫移情换景,即我们平日所说的 “设身处地”侦查员在侦查中要留意将本身放在犯法人的 地位上,用犯法人的 思维方法去思虑问题,从而找出响应的 对策。如根据现场上某个陈迹的 地位及其与四周景物之间的 接洽,揣摸犯法人在现场的 活动经由和犯法心理,断定犯法人应具备的 相干前提。 |